(三)評估辦法 1.采取學科組自評與學校評估相結合。 2.學校評估在教務處主持下,由教務、科研、督導、教學檢查組等機構人員組成評估小組,每學期結束后,依據指標體系進行打分評估。 3.本方案由教務處負責實施。